根据国际上创业板市场的成功经验失败教训,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建立创业板市场要特别关注“中国特色”。
首先是市场模式。国际上创业板市场的建立模式有两种:创业板市场作为主板市场补充的“附属模式”和创业板与主板分别独立运作的“分立模式”。
我国创业板市场的建立应本着提高效率、节约资源、降低风险的原则进行,“附属模式”更适合国际趋势和我国实际。我国证券交易市场的发展历史形成了上海、深圳两个市场,深交所已有十年的主板市场经验和500多家上市企业,这为建立创业板市场提供了一个天然的孵化器。如果在深圳主板市场设立一个类似上证30指数或其他分行业分类指数的创业板指数,凡按照创业板市场规则上市的股票纳入该指数。投资者购买的这些股票与主板股票既有区别,又不会差别太大。这样做有几个好处,首先,使主板对创业板有一个孵化过程;其次不会使主板失血,而使创业板市场形成联动;其三,使两个市场对股票的价值的认同趋于一致,有效引导投资者。
其次是上市对象定位。全国范围内高增长性的民营企业和高新企业A、B股的上市公司可以在创业板上市,也可考虑国外企业的上市申请。这样做丰富了创业板上市资源,能保证优选,同时使主板与创业板形成互补。
第三是上市标准。由于创业板市场的风险性,可分三步走。第一步,上市标准可按照主板上市要求规模资本,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上市盈利要求不但起点高,而且增长性好,不但要求其绝对值,而且要求相对值;第二步,待上市的公司具备一定的规模后,适量降低企业规模,如注册资本3000万以上,但对盈利的历史和要求不变;第三步,市场已健康发展的前提下,逐步引入风险性的高科技小型企业上市。这样做,市场对风险性企业有一个容量,即使有风险出现也会被市场接受,使投资者对创业板市场逐步有一个清晰的认识,提高了风险控制能力。
最后是交易规则。创业板市场的股价暴涨暴跌、经营者套现出局,都不理想。因此创业板市场交易规则除股份全部流通以外,其他的条款应暂与主板市场交易规则保持一致,视市场对创业板风险的接受程度逐步微调交易规则。
总之,不论以何种方式建立中国的创业板市场,在市场开设初期都应将有效控制风险放在首位,最好选择低风险之路,不单纯效仿国外的模式,将创业板当成“试验田”来对待,我们已没有太多的时间来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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