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大天正公司吸引风险投资1000万元,技术作价入股100万元,这是新经济的显象,但在工商局注册登记时却遇到了法规上的障碍。
北大天正公司以一个点子(Idea)E-post(网上邮局)起家,由于其强烈的网络技术的前瞻性吸引了众多风险投资企业的青睐。风险投资商为了规避风险,本着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诚恳地要求北大天正公司控股51%,风险投资商持股49%。但是按照现在的工商登记原则,这样做是绝对不行的。工商法理规定,风险投资出资额大,就应控大股,技术作价入股比例小,就应甘当小股东。为了合作成功,创新技术与风险投资采取了许多“变通”的办法,一是技术部分买断,部分作价入股。二是风险投资商把资金打到技术方的帐号上,视同技术方的出资,待工商登记完成以后,再把资金抽回。三是工商登记时按工商机关的原则办,然后双方再私下签订合作备忘录,事实上怎么着怎么着。这些变通的办法当然能应付工商,解进入市场之急,但是却为企业日后的产权纠纷埋下了伏笔。因为工商登记、企业章程的法律效力要远远大于谅解备忘录。如果双方友好合作,诚信无欺,什么都好说;如果一方起恶意,麻烦可就大了。再者说,工商机关也可以以虚假出资、抽逃资金做出行政处罚。
那么,从风险投资与创新技术“联姻”的角度看,现行的工商登记的法理原则有什么弊端呢?第一,从整体思想上,它是以工业经济的经济基础为核准原则的,它只认货币、实物、技术、管理、创业劳动、人的智力资本在它的视界之外,这显然不符合新经济的要求。第二,它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理念,根据出资额的大小决定参与企业收益分配的多少,在它看来,一个点子像E-post,一个想法,看不见,摸不着,怎么能参与企业收益分配呢。事实上,在互联网时代,今日的一个点子,明日就可能化为巨额财富,押虎、搜狐、网景就是先例。第三,它把投资双方的出资比例与股权比例二者混为一谈。实际上,政府只管出资比例、资本到位就可以了,至于股权比例、收益分配那是股东双方之间的事,由他们去吧!
如果继续沿用现行的工商登记原则,那么只能造成企业新的产权不清的问题,中关村4000多家高新技术企业中近三分之二的产权有问题,教训不可谓不深刻,技术专家与企业经营者之间的纠纷难道仅仅是个人恩怨吗!如果转变一下工商登记的理念,相信风险投资商和技术拥有者都会弹冠相庆,拍手称快,而且它不仅仅是一家企业的事,而是涉及到国家技术创新、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大事,这个口子要打开,可不得了。据说,立法机关正在酝酿修改公司法,起草风险投资法和商事登记法,相信他们会注意到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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