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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学术行为规范及管理办法(讨论稿)
http://www.xjtust.com  2007-12-21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弘扬我校“团结、勤奋、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旨在倡导实事求是、坚持真理、学风严谨的优良风气,发扬学术民主,鼓励学术创新;引导教师正确对待学术研究中的名和利;反对在科学研究中沽名钓誉、弄虚作假。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西安交通大学在编的所有从事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职员和博士后以及在我校学习和工作并以西安交通大学名义发表著作或公布科研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

二、基本学术规范

     第四条  全校师生在从事科学研究的过程中,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下述学术规范: 
    1、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2、学术研究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关于引证的公认的准则。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引证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3、合作作品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作品主持人应对作品整体负责。  
      4、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基础上,作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  
    5、认真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正确行使学术评价权力、公正发表评审意见是评审专家的职责。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要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坚持按章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和干扰。
      6、对于应该经过学术界严谨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须在论证完成后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向新闻媒体公布。
    7、在科研及相关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和维护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健康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第五条   全校师生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 
    1、剽窃:将他人的学术观点、思想和成果冒充为自己所创;擅自使用在同行评议或其它评审中获得的学术信息。
    2、抄袭:将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不注明出处,而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使用。
    3、篡改实验数据:故意选择性地忽略实验结果,甚至伪造数据资料,但不包括诚实性错误,或者在解释或判断数据时的诚实性差异。
    4、伪造:在提交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告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5、私自署名: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未经原作者同意或违背原作者意愿,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或未经本人同意盗用他人署名。
    6、泄密: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7、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规范的行为:包括在报刊上一稿数投、不正当地获取学术荣誉、诬陷他人、故意歪曲他人学术观点、在申报科研项目或申请职称晋升时谎报成果、包庇(如明知学生在学位论文或公开发表的论文中有抄袭行为而不指出)等。

三、学校职责

    第六条 学校在维护良好的学术规范方面履行下列职责,行使相应权力:
    1、 制定学校学术规范和相关政策并在校内作广泛宣传。
    2、科技处在校学术委员会领导下,受理学术规范问题,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既定程序进行调查,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3、向校内有关人员通报对违反学术规范行为处理的情况。
    4、学校在受理举报和调查、处理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证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四、调查和处理程序

    第七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在校学术委员会领导下具体实施。对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任何人都有义务向校学术委员会或科技处举报。
    第八条  科技处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向主管校领导汇报,并根据反映的情况与监察处共同组织调查取证,聘请有关专家对反映内容进行界定。如情况属实,报请校学术委员会研究,做出相应处理。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做出明确结论及相应的处理建议后,将审议结论及处理建议书面通知被举报人。如果被举报人对学术委员会审议结果不服,可在接到书面通知60日内要求校学术委员会举行听证,重新审议。
    第十条  经调查,确认举报不实的,被举报人有权维护自己的权益。校学术委员会有维护当事人名誉和权益的义务。对于故意诬陷或捏造事实的校内举报人,学校将严肃处理。学校保留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学校和被举报人利益的权利。

五、惩戒标准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学术行为规范者,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
    1、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名誉权或专利权的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民法通则》、《专利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法规中的条款,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但尚未构成违法行为的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分别给予如下处理:
    ①校内通报批评。
    ②暂缓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人员职务任职资格、暂缓招研究生或暂缓硕士、博士论文答辩。
    ③取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或取消申请硕士、博士论文答辩资格;
    ④取消已有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以及相应的工资福利、职岗津贴待遇,或取消硕士、博士学位,按低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学位享受其相应的工资福利、职岗津贴待遇。
    ⑤开除。
    3、学校将违反学术规范情况及时通告相关机构,包括相关职能部门、被举报人所在单位等。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范人员的处分期限应在处分决定书中予以明确(一般为二年至五年),处分期限届满后,被处分人可向学校学术委员会申请终止处分,经学术委员会审查,确认在受处分期限内对原错误行为有深刻认识,未发现有新的违法或违规行为,可撤消其处分,并请相关职能部门恢复其原有的专业技术职务及相应的工资待遇,恢复相关教育、研究工作。
在处分期限内继续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将从严处理。

六、附  则

    第十三条 学术规范是一项长期的制度建设。本规范将根据学校科研发展的需要修订、完善。
    第十四条 本规范的解释权属于校学术委员会及科技处。
 
    附: 学术论著引文规则

    第一条  引文亦称参考文献(包括隐含参考文献),是指撰写论著时所引用的相关资料。引文表明研究过程与现有结论之间的继承与发展关系,是学术论著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  引文分直接引文与转述观点两种形式。直接引文指作者直接引用参考文献中的某段字句,该部分应用双引号标出并注录文献;转述观点指作者将所引用的参考文献中的某段内容用自己的语句表示,该部分也应注录文献。
    第三条  直接引文应在文中标注,同时在论著最后列出所引用的主要参考文献表。参考文献与文中标注的引文源具有相对的顺序关系和绝对的同名关系。
    第四条  在写作过程中,对自己有重要影响的论著,均应列入参考文献。
    第五条  引文一般应直接引用参考文献。
    第六条  引用正式出版或发表的文献资料,均应按上述第二、第三条规定进行标注;引用未正式出版或发表的会议论文、咨询报告、调查报告以及统计资料等文献,也应明确标注。
    第七条  学术性专题研究论著应分别列出最早、最新以及过程性的相关参考文献,并对引用文献中涉及的观点、方法、原理有所凭借,有所讨论,有所拓展。
    第八条 引文标注的主要责任者指对被引用文献负主要责任的个人或团体。主要责任者超过两人时,注出前两名责任者姓名并加注“等”字样。主要责任者为国外作者,标注时应先注姓,空一格后再用缩写字母注名。主要责任者不明确时,标注“佚名”二字或者缺省。
    第九条  引文标注参考文献名称时,若原文献有副标题,则应加注副标题。
    第十条  引文标注中的数码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第十一条  参考引文格式:
    1、 引文源于著作:主要责任者,著作名,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份。
    2、 引文源于论文集、丛刊:析出责任者,析出篇名,见:原论文集或丛刊责任者,原论文集或丛刊题名,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份:引文在论文集或丛刊中的页码。
    3、 引文源于报纸:主要责任者,文章题名,报刊名称,发行年份,月份、日期(版次)。
    4、 引文源于杂志:主要责任者,文章题名,杂志名称,发行年份(期号):引文在杂志中的页码。
    第十二条   参考文献应以正式出版或发行的著作、丛刊、杂志为标注单位,其标注格式为:著作或报刊名称,主要责任者,出版或发行年份,出版或发行月份(丛刊与杂志加注期号,如“(4)”;著作加注出版地,如“南京:”),出版或发行者。
    第十三条   参考文献为未正式出版或发表的论著,如有必要标注可参照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标注格式进行标注。
  第十四条 参考文献的标注可按有关出版物的具体要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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